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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EN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銀行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七、其他事項。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 EN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銀行章程。
五、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經理人名冊。
十一、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