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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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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