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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票據上已載明匯票字樣,且具備匯票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自應認為匯 票,該匯票之發票人以自己為付款人,本為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