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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債權人不於收到前項請求十日內,交付證明文件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債權人拒絕為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交付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其他足以證明其已清償之方法,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