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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