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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