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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借用非公用財產,應備具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