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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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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征收而取得財產權;所稱「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所稱「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