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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
報關業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報關業遇有前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