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 EN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