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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N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第七十二條所定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或前條所定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之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海關依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實施查扣或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海關同意後,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訊,僅限於作為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調查及提起訴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