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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請檢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