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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