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申請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提貨處之地址及位置圖。
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三、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五、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六、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七、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八、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
九、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之旅客動線配置圖或說明文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因特殊事由須設置臨時提貨處,應具備第七條第五款之條件,並檢具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但經監管海關事先核准者,得事後補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向海關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或提供已向海關申請設立自用保稅倉庫之文件。
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
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五、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逐筆傳輸貨物移倉、銷售、領用、提貨及退貨等資料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六、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之監視系統。
向海關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或提供已向海關申請設立自用保稅倉庫之文件。
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
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五、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逐筆傳輸貨物移倉、銷售、領用、提貨及退貨等資料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六、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之監視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