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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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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23 條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關稅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87 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 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 通關之業務。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 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 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設置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之專區內 ,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管理 。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面積應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 查驗區及待放區等,並須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其查驗場所、動線、電腦 設備及其他必要設施,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並經海關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