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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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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EN
第 6 條
經假扣押之財產係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擔保者,得以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設定擔保予海關。
前項擔保金額以票面所載金額為準。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前條所稱相當擔保,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之下列擔保: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