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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之進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二、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三、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四、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五、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六、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七、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八、報單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九、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口貨物,得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驗放。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但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
二、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者為限。
三、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
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繳稅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其應退之關稅。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