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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財政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或限期提出之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未依限提出或未依其提出之改善計畫據以改善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前一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財政部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財政部檢視前項文件及實地檢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財政部得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報財政部備查。
通關網路之系統安全,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