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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
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
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五、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基準之引用,發生錯誤,情節尚輕。
六、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情節尚輕。
七、關務外勤人員未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公物,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
九、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所載事項,情節尚輕。
十、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生事故。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尚輕。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重大: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四)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五)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出改善報告。
(六)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八)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前三款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