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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
三、拒收餽贈,其金額達一定基準,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
四、對關務工作規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良好。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良好。
六、調查價格準確,具有績效。
七、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方案,經採行確有效益。
八、整編關務法令規章,裨益業務,成績良好。
九、防止或搶救災害,表現優良。
十、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良好。
十二、工作努力,辦事負責,或有具體優良事蹟,應予獎勵。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績效優良。
二、稽核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或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績效優良。
三、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優良。
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避免本機關、其他機關或人民遭受損害。
五、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
六、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並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七、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採行。
八、辦理資通安全人才培育事務,有具體貢獻。
九、辦理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或產業發展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政策、法制研析或國際合作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二、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有具體功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