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本辦法依海關緝私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