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 EN
案件經主管機關調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終止調查:
一、補貼、傾銷或損害之證據不足。
二、補貼金額低於其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一。
三、經最後認定傾銷差額低於輸出國或產製國同類貨物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二。
四、數個涉案國家,其個別傾銷或補貼輸入數量低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三。但各該涉案國家進口數量合計高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七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終止調查時,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