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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