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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按國際貿易船舶駛進非通商口岸者,應沒收其船舶。又未經海關核准,以 船舶私運貨物進口者,得將該項貨物或船舶沒收之,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九 條上段及第十四條所明定。而私運貨物得予沒收,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 項又有規定。所謂通商口岸,係指政府開放國際通商設立海關之口岸而言 。當地駐軍設立之機構,不能視同海關,尤不能以當地駐軍設有機構,而 視同政府開放為國際通商口岸。又行政犯不以故意為要件,更不能以誤解 法令而邀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