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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N
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一、受贈或自購之證明文件副本,及必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副本。
二、救濟物資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救濟物資分配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承諾書(格式如附件四)。
申請人進口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物資,未能及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經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得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本辦法所定之免稅範圍,為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
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 EN
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無償捐贈經濟弱勢者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三、幫助身心障礙者重建之器材、製造器材之機具及訓練身心障礙者技能之器具。
四、無償協助經濟弱勢者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五、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
申請人本身自用之物資或非供救濟用途之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救濟物資之用途,以供無償救助老弱、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者及緊急災害之用為限。
本辦法所稱之公益、慈善團體,指國內依法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以辦理公益、慈善救濟為職志而不求報償之法人。
本辦法所定之免稅範圍,為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