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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者,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前項船員回航時,準用之。
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