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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規定表格填列(如附表),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回航船員攜帶合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予免稅之物品進口者,得由海關理船關員查驗,並在包件清單及自用物品申報單上簽章後放行,但每人每航次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報驗放手續無法立即辦理者,得由船員將物品暫存海關倉庫,由海關掣給收據,候由船員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憑海關原發收據來海關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
船員行李物品應於其所搭乘船舶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得予免稅。
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