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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出口或修護貨櫃、貨盤完工後,其所使用之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自用保稅倉庫進儲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貨物通關放行後,由出口人向海關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憑以辦理沖退稅。
前項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進儲國產貨物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出口人已領有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者,應補徵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逾三個月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物進儲時形態課稅。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口後沖銷之。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
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有關原料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期限、提供保證、記帳沖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