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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補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EN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前項內銷之保稅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內銷保稅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二、內銷保稅產品有使用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