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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