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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EN
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受控外國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
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二、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百分之十。但下列項目不納入分子或分母計算:
(一)受控外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
(二)受控外國企業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不納入分子計算。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前項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七百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受控外國企業,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受控外國企業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適用前項規定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EN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時,該個人應將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前項個人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應以其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出資額占該受控外國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比率,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之。但稽徵機關查無持有期間者,得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認定之。
自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之當年度起,個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並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計算受控外國企業各期虧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依第一項規定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該受控外國企業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其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一、個人當年度因不符合第一項本文前段持股比率規定,致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二、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因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致個人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三、個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將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依其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之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者。
受控外國企業辦理減資彌補前項序文前段經核定之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