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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