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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據以執行本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作業。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