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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查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復查核定稅額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 15 日繳納稅款半數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甚明。是應納稅之房屋所有人,不問係持何種理由而對 復查通知書不服,要須遵循此種特別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