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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 EN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