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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EN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主文: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 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 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