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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始得免徵 營業稅,其經常運用信託資金及自有資金購買土地,於短期內出售牟利陸 續購進,陸續售出者,自不得免徵營業稅。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六款規定,農林產物之免徵營業稅,應以農民自行收 穫而出售者為限。原告所購生薑,並非直接向農民買進,核與首開法條免 稅之規定不合,被告官署依據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原告賠繳應 徵之營業稅,自無不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六款,固有農民出售其飼養之牲畜有免稅規定,但限 於規模狹小,事實上確係農閑而餵養之小量牲畜而言。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電視台出售「節目時間」之收入應否認為廣告費之收入,應視客戶購買「 節目時間」是否以商業廣告為目的而定。倘購買「節目時間」之目的為推 廣商業,銷售商品,無論節目之內容如何,均屬廣告性質。反之,購買「 節目時間」之目的如為宣導政令,闡揚宗教或介紹市 (縣) 政進步情況自 與商業廣告性質迥異,故稽徵機關對於電視台出售「節目時間」之收入應 分別情形,徵免營業稅,不可一概而論。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依法經營之合作社,應免徵營業稅,固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所明定。 但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對非社員營業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仍 應課徵全部營業稅。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廠商銷售其貨物,得分 為批售與零售,前者免徵營業稅,後者則否。本件原告係原始繳納貨物稅 之廠商,其所屬桃園服務站銷售已繳貨物稅之貨物未繳營業稅,為兩造所 不爭。原告主張是項貨物均係批售,依法應免繳營業稅。被告官署則以財 政部(五九)台財稅發字第二八八九二號令釋:貨物稅廠商設立之服務站 係屬門市部性質,其銷售已稅貨物,應一律視為零售,予以課徵營業稅; 故原告銷售上述貨物,縱屬批售,亦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云云為抗辯 。查法律之解釋,旨在闡明法條之真意,使條文規定得為適當之應用,並 無創設或變更法律之效力,故其解釋不得逾越立法本旨之範圍。營業稅法 第七條第三款對於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廠商銷售貨物,既有批售與零售之分 ,而原告公司之服務站又為該公司之一部分,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業務 ,復有批發一項,則其經營批發業務,自不得視同零售,如原告銷售上述 貨物果係批售,自應適用首開規定免徵營業稅。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之租金收入,依營 業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款規定,固應免徵營業稅。但是否兼營租賃業,應以 事實上有無營利為目的之營業行為為斷,不以營業項目有未登記為要件。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各級農會本身經營之業務,得比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依法經營 之合作社」免納營業稅。如超出農會法令業務範圍或接受委託業務而與一 般營業機構之營利業務相同者,仍應依法課稅。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依營 業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固得免徵營業稅。但是否兼營租賃業,須 視其出租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及有無對外營業行為之情形而定。營業登記 時有無註明租賃業之項目,並非絕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