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本法所定罰則除滯納金,由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核加外,罰鍰案件由主管
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處理。
應繳納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第一則: 該項書證作成之時日,恰在原告接獲處分書之後,而在行將提出訴願書之 前。此種臨時意在提供於原告為有利主張之書證,在採證法則上不足以推 翻原告前此之自認,應無可疑。 第二則: 依遺產稅法移送法院裁定罰鍰之案件,如何裁定,屬於法院之職權。如就 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何聲辯,亦應向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之移送,不能即視 為本於行政職權以發生具體效果而直接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