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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納稅保證,係指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擔保品所為之擔保。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