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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