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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EN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前條規定辦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二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貨物稅稽徵規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EN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申請免徵貨物稅,應填具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一式三聯(甲聯為申請書,乙、丙聯為核定書),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抽存甲聯,乙、丙聯於簽章發還產製廠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以下簡稱供應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乙、丙聯送各該供應廠商;供應廠商應抽存乙聯,且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乙、丙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並抽存乙聯,於丙聯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由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乙聯,並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 EN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冷媒壓縮機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時,依下列規定計算整臺應稅機件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一、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臺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三十五(即主機價格之一點三五倍)為完稅價格。
二、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臺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五十(即主機價格之一點五倍)為完稅價格。本款所稱之主機分為二大類:
(一)凝縮機組(Condensing Unit):包括冷媒壓縮機、馬達、冷凝器、受液器、控制儀表及機架等。
(二)冷(冰)水機組(Water Chiller):包括凝縮機、冷水器、冷媒控制閥及視窗等。
三、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之冷媒壓縮機裝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者,應先按冷媒壓縮機價格依下列規定計算主機價格,再按第一款或前款規定計算完稅價格:
(一)冷媒壓縮機未達二十馬力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五百(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六倍)作為主機之價格。
(二)冷媒壓縮機二十馬力以上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二百五十(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三點五倍)作為主機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