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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所稱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及財產受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