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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謂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之非經常性之買進賣 出之營利活動,而發生之增益而言,不包括偶為土地交易而生之增益在內 。非經常性之土地交易所生之增益,自不得謂所得稅法之財產交易所得而 課徵交易所得稅;反之,如經常以土地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及營利行為 ,其因土地交易所發生之收入,應視為該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一部份核計 所得額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所得稅法第九條但書所稱之土地,係指非為納稅義務人所經常買進賣出之 營利活動範圍內所持有之土地而言。易言之,其土地之買進賣出而發生於 營利活動範圍以內者,其因賣出所得之增益,自無該條但書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