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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30 條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1.
裁判字號:
72 年判字第 15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所謂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係指營業上無資金可供週轉而向他人借款之 利息而言,如營業資金中尚有餘款足供營運之需時,即非營業所必需,其 借款利息不予認定,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