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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
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菸酒稅稽徵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 EN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