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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
依第三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其分配標準如下:
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二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八成。
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主辦查緝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八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二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會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四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六成。
四、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以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機關。
五、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查緝機關者,其應得之協助查緝機關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