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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本條例規定之罰金罰鍰以新台幣為單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於依該條例所科處之罰金、罰鍰 ,既設有特別規定,以新臺幣為單位,是凡違反該條例而科處罰金者,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以新臺幣為科罰標準。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 案件,原處刑命令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判處罰金銀元壹千元,其適 用法律,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