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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之領取方式、期間及應備之資料或文件如下:
一、登記入帳: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記,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卡號及其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之代號及金融帳戶號碼入帳。
二、實體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置之ATM,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健保卡卡號領取。
三、郵局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備妥下列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
(一)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時由受託人簽收。
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領取新臺幣六千元: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七、前三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亦得領取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