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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發行機構應於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動彩券名稱。
二、運動彩券價格。
三、賽事日期與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方式。
四、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五、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
六、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