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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分配金額前或本辦法所定各項公式之設算資料發現錯誤時,得召開會議,查對各項設算資料及處理爭議問題。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 EN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指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推估之數。